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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通告

2025-12-22 11:11     来源: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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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为加强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从事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的经营者及所属符合要求的车辆。

二、备案期限

已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的经营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本通告发布之日后新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

三、备案条件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具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四、备案材料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我市设有分公司的,还应提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汇总表(附件2);注: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性质为租赁,车辆所有人为备案单位。

(四)企业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场地租赁合同,运营办公场所及停车场图片各3张;注:如在本市有多个经营场所,应提供所有经营场所的上述材料。

(五)经营所在地服务机构组织架构等信息,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信息表(附件3)及身份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六)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七)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材料(分时租赁经营);注:不是自主平台的要提供合作合同、平台使用的截图。

(八)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的服务人员配备情况,包括聘用合同、员工工作任务分配安排表(分时租赁经营)。

五、备案流程及咨询电话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到经营所在地对应辖区备案机关报送备案材料。各县区备案工作咨询电话:

灵山县:0777-6501812

浦北县:0777-8317377

钦南区:0777-2693752

钦北区:0777-3607723

中马园区:0777-8880251

(二)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当场进行审核,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备案信息进行建档管理,及时上传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六、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办理经营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依据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附件: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申请表

    2.车辆信息汇总表

    3.人员信息汇总表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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