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设区市有关市级行政权力的决定》(钦政规〔2022〕1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设区市有关市级行政权力的决定》(钦政规〔2022〕2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设区市有关市级行政权力的决定》(钦政规〔2022〕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授权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在其管辖区范围内行使设区市市级交通运输的行政处罚权。即日起,我局不再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行使交通运输的行政执法工作。
特此公告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