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桂交规〔2022〕2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钦州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信用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监管、征信、评价及发布等工作,逐步完善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主要内容
本《评价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第四章施工人员信用评价、第五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七章附则和附件3个。主要有:
(一)评价对象为从事钦州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二)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为合同段合同金额达400万元以上(含)或农村公路合同段里程达10公里以上(含)的路面养护工程;除路面养护工程外合同金额达60万以上(含)其他养护工程,以及在其他养护工程施工中存在违法违规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不纳入本办法信用评价范围。
(三)信用评价应以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下列资料可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1.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机构、县级以上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等部门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2.招标人、建设管理单位(即各县区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机构)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在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3.监理单位工作指令、检测单位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意见、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等;
4.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5.建设管理单位向公路机构提供的施工单位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6.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7.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四)评价方法
1.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采用累计扣分制。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其中施工单位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他行为扣分(如有)则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2.对存在信用行为直接定为 D 级行为的施工单位实行动态评价。
3.施工人员信用评价采取累计扣分制。
(五)关于评价监管。规定了评价签认公告、评价结果公示公告,申诉投诉或者举报有受理及处理等事项。
(六)关于结果运用。规定了初次进入钦州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信用等级确定。规定了激励惩戒措施,对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连续3个年度及以上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守法诚信施工单位,在行政审批、行政检查以及招标时的投标个数和中标个数、同等条件优先中标、降低履约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措施;对信用等级为D级、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施工单位在行政检查、表彰奖励以及招标投标等限制措施。
三、《评价办法》实施效果分析
《评价办法》的制定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增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诚信意识,推动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健康发展。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评价办法》由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科解释。
解读负责人联系电话:0777-21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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