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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23 16:30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综合执法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钦州市道路运输协会:

现将《钦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26日



钦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创建“大数据+网格化+全链条”闭环管控机制,打造智控应用管理,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钦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和相关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风险智能控制数字化系统(以下简称“智控系统”),推动进入我市辖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信息一站式登记制度,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装卸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条  在我市注册登记或运输起讫地有一端在我市的外市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外地车辆”)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和有公路运输装卸需求的企业,必须进行备案并接入智控系统,开放端口查询车辆备案信息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钦州市注册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在钦州市行政区域经营的外地车辆,持主车、挂车《道路运输证》统一备案管理,管理模式通过蓝码、黄码、橙码3个“安全码”等级进行。

第六条  企业“安全码”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企业安全状态评价标准。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分级分类运用管理,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情况、安全管理、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责任事故情况等安全状况指标,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状态进行动态评价,依动态评价得分高低将企业分为蓝码、黄码、橙码3个“安全码”等级,评价标准及时更新和完善,评价信息与各部门互联互通。(企业“安全码”等级动态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从业人员“安全码”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等级动态评价标准,并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从业人员日常经营行为和违章违规情况进行动态评价,依动态评价得分高低将从业人员分为蓝码、黄码、红码3个“安全码”等级。(从业人员“安全码”等级动态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运用。对蓝码从业人员,危货运输经营者正常安排运输任务;对黄码从业人员,危货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黄码从业人员承担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运输任务,危货运输经营者在公司内部对其作出停运一天的处罚并开展业务培训再教育,公司内部考核通过后方可变为蓝码;对红码从业人员,危货运输经营者需安排红码从业人员到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相关培训点接受3天脱产安全警示培训,考试合格完成后方可变为黄码。

第八条  企业和车辆统一填写《钦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申请企业和钦州市备案单位分别存档一份,准确填写备案登记表。在填写《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备案登记表》时,必须单位盖章、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报备申请需提交资料:

备案分为两步,企业备案及车辆备案,本地企业备案一次性完成;外地企业提前申请企业端口账号进行企业备案,根据到钦车辆增减车辆备案。

(一)企业资料:企业营业执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二)车辆资料:车辆行驶证、登记证、道路运输证、车辆等级评定、车辆必须安装具有4G以上智能视频监控且动态监控装置正常运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和计量检定证书(槽罐式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三)驾驶员资料:驾驶员的身份证(正、反面)、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押运员的身份证(正、反面)、从业资格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四)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安责险保单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第十条  备案流程:

(一)备案方式。设置企业端口(电脑或手机端)由企业自行上传。

(二)资料申请审核。申请备案企业通过《智控系统》注册账号,自行在企业端口上传相关证件材料,协会负责资料的初审。如果企业不会操作,可以到协会现场培训,教会其开通企业端口上传。

(三)备案核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罐体检测机构)按照分管权限对分管项目进行复核。

市道路运输协会负责出具电子备案码,车辆方可进入钦州市内运营。

(四)不持有电子备案码的车辆,视为“无码”车辆,我市危险货物装货人和收货人等相关企业对未备案、未按规定报送电子运单的,不得进行装载或卸货。

第十一条  备案途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现场培训申报等途径申请。系统网址:(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备案时限。备案时限按12个月为一周期。

在备案时限内,车辆和人员证件有效期到期的,电子备案码会自动失效。运输企业应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向发证机关申领有效的证件,并将有效的证件上传至智控系统。

超过备案期限仍在我市运营的车辆,视为“无码”。

第十三条 相关费用。备案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收取有偿服务费,用于系统设备投入、人员服务、咨询、培训等成本投入。

第十四条  在备案运营期间,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评价的“安全码”不符合要求的,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进行监管处理。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智控系统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对系统监测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及时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向平台反馈。

第十五条  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监管。落实装载、卸货前查验制度。装卸货单位人员充装或装载货物前应落实车辆、人员、罐体、运单和货物查验“五必查”制度,是否持有电子备案码,还应查验驾驶员的“安全码”和电子运单信息,驾驶员未取得安全码(“无码”)或安全码状态为“红码”、电子运单缺失的,装货人不得充装或装载。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应当加强与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的企业或者单位填报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监督时,可以向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的企业或者单位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并妥善保管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资料,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装卸货单位,不按本制度执行的,监督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钦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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