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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政协第六届钦州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2401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10-14 17:34

致公党钦州市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平陆运河内河港行政管理和建设经营的提案》(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2024014号)收悉。经沟通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桂编〔2015〕124号)明确:一是北海市港务管理局、钦州市港口管理局、钦州市港口调度中心、防城港市港口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收并整合并入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自治区船舶检验及防城港引航站成建制上收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自治区船舶检验局)管理。二是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人民政府承担的港口行政管理职责调整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自治区船舶检验局)承担。三是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北部湾港口规划和港口章程,拟订全区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布局、水路运输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承担北部湾港口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北部湾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引航业务、内河港口经营市场监督管理;承担港口设施使用岸线审核工作;承担北部湾港口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等。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立法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稿)规定:一是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平陆运河航道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承担平陆运河航道保护与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二是第十六条“在平陆运河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港口、码头、道路、栈桥、厂房等项目或者设施,应当符合平陆运河相关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办理成效

(一)关于内河港口行政管理体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于3月26日获批实施,钦州内河港列入地区性重要港口名录;《钦州内河港总体规划(2035年)》于今年4月中旬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5月下旬,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二)关于内河港口码头建设和经营模式。《新发展格局下钦州港发展点与策略研究》已形成初步成果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结合广西港口运营开发的实际及钦州市自身的需求,结合国外内河港开发运营的模式,总体建议采用国外内河港口发展“地主港”的模式。建议应由钦州的市国有投资企业主导港口的开发建设,与自治区港口集团、大型生产企业、商贸企业、航运企业的各种主体合资合作,共同开发建设钦州内河港。

(三)关于内河港口项目审批模式。7月下旬,在自治区大数据局开展征求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相关产业园放权需求意见时,提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港口工程项目选址意见、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等放权范围由钦州港港域扩大至钦州市全域。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积极协同各有关县区、部门,争取《钦州内河总体规划(2035年)》早日获批。深入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持续加强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汇报对接,推动理顺内河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内河港口项目审批有关事宜。

感谢您对我市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30日


承办人:覃波

单位负责人:邹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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