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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钦州市交通运输局等8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15 10:50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经营,经研究,我市结合工作实际对《钦州市交通运输局等8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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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交通运输局等8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修正版)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城管执法局联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社会、企业等作用,鼓励和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集约、绿色发展,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城市绿色出行体系。

二、总体要求

(一)鼓励发展。秉持开放包容态度,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强化慢行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和完善,积极为市民骑行和停放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二)有序适度。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强化车辆运行调度和停放秩序的企业主体责任;综合城市设施承载力和出行特征需求,加强动态监测,保证投放有序,总量平衡。

(三)强化安全。确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加强用户押金风险管控。

(四)加强协同。强化政府统筹协调、社会自律自治、企业规范服务,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经营、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三、发展定位

(一)功能定位。坚持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自行车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交通安全及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状况。

(二)主体定位。本意见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安全运营、有序投放和保障服务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营运、维护等管理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本意见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三)区域定位。本意见适用于钦州市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

四、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制定,以及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全市信息管理共享机制,加强政务信息资源与企业信用信息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与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钦州市步行、自行车交通体系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实施的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建设规划,指导新建市政道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套设施建设。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设施、影响市容市貌、损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负责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人行道、市政公共场所乱停放等城市管理案件信息采集、派遣等工作;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指导和对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对进入钦州市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业务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加强对企业专用存款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市工业和信息化、党委网信、旅游、商务及人民银行等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合理规划和建设辖区范围内非机动车停放泊位,负责本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检查和整治规范工作,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

医院、学校、机关、小区、商业地产等产权单位内的物业管理机构,根据实际依法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自行车停放规定。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在钦州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设立线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

(一)加强投放管理。企业按法律规定应到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按照先上牌后投放”的方式进行,车辆登记挂牌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在本市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线下服务能力等证明文件。

(三)加强实名监管。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人员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四)引导规范用车。企业应当利用电子围栏(实现车辆只可在电子围栏区域内落锁还车)、电子地图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采取在手机APP端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五)公正公开计费。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建立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民投诉。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加强车辆维护。企业应当做好车辆维护档案,定期维修维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不得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服务车辆。

(七)配足运维人员。企业应当按照每150至200辆配备1名线下服务人员的比例合理配置,并实施网格化管理。运营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调度城市主次干道、政府驻地、商圈、景区、汽车站、火车站、公交场站等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站、区域租赁自行车的停放,防止出现区域自行车大面积堆压等违规停放行为。运营企业必须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调度车应为合法合规上路车辆且至少应满足装载10辆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运力。根据停车区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八)保障资金安全。运营企业原则上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九)保障信息安全。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十)鼓励行业自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行自律管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一)积极配合执法。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依法依规提供驾驶人身份、车辆行驶轨迹等相关信息及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十二)加强数据共享。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运营数据、车辆编码数据接入政府监管有关部门的监管平台,包括车辆投放、使用频次、编码信息、修理维护、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数据,接受监督部门监管。

(十三)建立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十四)建立诚信机制。企业应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提高车辆使用收费标准和建立管理企业服务数据库等措施。对经通知拒不接受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驾驶人,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接到执法部门转来的违法用户信息抄告后,应当按照执法部门的管理要求,将用户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服务数据库。

(十五)建立投诉机制。运营企业必须公开本市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应当设置专人接待,并保持24小时畅通。

六、规范使用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不得载人,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七、法律责任

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与企业发生纠纷的,可与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社会监督

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诉受处理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九、推广宣传

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台推送、公益广告、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遵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执法管理,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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