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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意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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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 |
一、文本全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风险智能控制数字化系统”应统一名称。 二、第三十一条:应开发系统的信息自动采集和录入智能功能,减少人工录入和出错机率。 三、第三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公交机关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发现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超限超载的,应当立即制止,责令专用车辆消除违法状态,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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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初次申请经营许可,或现有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运力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组织交通运输部门、行业协会代表和专家,根据当地市场需求、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运输业务饱和情况等,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公示7天。 修改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初次申请经营许可,或现有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运力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当地市场需求、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运输业务饱和情况等,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公示7天。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新增运力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将其“安全码”等级作为重要参考;对连续被评为蓝码的企业,应予优先核准。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通过市内收购、合并、重组等方式调整经营规模。 修改为: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新增运力的,行政审批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将其“安全码”等级作为重要参考;对连续被评为蓝码的企业,应予优先核准。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通过市内收购、合并、重组等方式调整经营规模。 3、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停车需求情况,配套建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按规定进行安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估。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统筹落实执法部门扣押的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和货物的临时停放、储存场所。 修改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要根据当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停车需求情况,配套建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公共专用停车场。公共专用停车场建设应按规定进行安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估,并明确危运车辆停放类别和停放区域。 相关主管部门统筹落实执法部门扣押的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和货物的临时停放、储存场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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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灵山县人民政府 |
逾期不反馈,视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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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浦北县人民政府 |
逾期不反馈,视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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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钦南区人民政府 |
一、建议明确第二条中的“专用车辆”符合的技术条件和要求,以及明确可执行的“危险化学品”标准。 二、建议将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安全巡查工作,并对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修改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修改理由:1.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环节。对于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环节就由生产企业和储存企业负责,交通部门监督管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相关专业技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由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监管主管部门属于市级交通运输部门,钦南、钦北两区只负责属地监管职责;3.结合钦州的实际情况,钦南、钦北区交通运输部门没有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运输环节监管缺乏与之相关的监管队伍。另建议在此条中增加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内容。 三、建议明确第七条中的“智控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单位为市交通运输部门。 四、建议将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建设专用车辆公共停车场,提供停车、清洗、物流等服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建设专用车辆公共停车场,提供停车、清洗、物流等服务”。修改理由: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停车场的要求:“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作为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审批条件之一,在审批中企业就应建设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相适应的停车场。市人民政府有本市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决策权,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编制规划本市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停车场,再由规划建设部门来组织实施更好,交通运输部门再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符合经营许可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进行日常监管更具可操作性。 五、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当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环境”与第二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内容类同,建议删除第二十五条类同内容。 六、建议将第三十五条“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钦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对平台监测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及时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向平台反馈”修改为“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钦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对平台监测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及时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向平台反馈”。修改理由:钦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在市一级进行监管,故明确由市级部门实施。 七、建议增加市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过程中征求属地意见,如审批后将情况通报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更利于对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 |
部分采纳 |
一、不采纳“建议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已对“专用车辆”符合的技术条件和要求以及“危险化学品”相关标准进行明确,故不在本办法中复述。 二、部分采纳“建议二”。1.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环节仍在道路运输的过程,应对涉及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到位;2.采纳加入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三、采纳“意见三”。 四、不采纳“建议四”。市人民政府也需要专业职能部门牵头推动相关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制定本办法,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理应牵头推动相关工作环节,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五、采纳“意见五”。 六、不采纳“建议六”。监管平台是市一级建设和管理,后续亦会开发县级和相关监管部门的使用端口,发挥监管平台全覆盖功效。 七、不采纳“建议七”。1.市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对危运企业进行审批,无征求地方意见的规定,防止多头审批或变相审批;2.行政审批部门已按要求及时在“审管系统”中将审批信息推送至各监管职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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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将“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修改为“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后,依法向市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理由:按照办理许可的顺序,先办理营业执照,才能申请办理执照内需要许可的经营事项。 二、建议删除第十四条或修改为“拥有50辆以上专用车辆(含挂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单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50辆车(不足50辆的按照50辆计算)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理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化品运输企业日常业务工作规范》的规定,危化品运输50辆车配备1名安全管理人员,这个规定更具科学性,因为挂车的安全隐患更大,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更需加强。 三、建议删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装卸管理人员”。理由:装卸管理人员不属于危化品运输企业管理的人员,实践中这类人员是危化品储存企业或生产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应该由运输企业开展教育和培训。 四、建议将“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提供综合监管培训、车辆检测、车辆维修、罐体洗消、从业人员休息、车辆停放等服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提供综合监管培训、车辆检测、车辆维修、罐体洗消、从业人员休息、车辆停放等服务”。 理由:市人民政府才有本市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决策权,建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需用地规划,涉及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应急、住房建设等部门,因此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推进建设较难。因钦州市大部分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在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建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应选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更实际。 五、建议将“第五条”中的“各级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修改为“各级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 六、第六条应明确是否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召开评审会,出具评审报告,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意义不大。 七、建议增加危化品运输企业停车场选址,各县区危化品运输企业的停车场应按企业注册经营地属地选址的原则,在企业注册地建设与企业相匹配的停车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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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钦北区人民政府 |
逾期不反馈,视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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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发展改革委 |
逾期不反馈,视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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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公安局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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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财政局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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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自然资源局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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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钦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建议将“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当在专用车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修改为“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当在专用车辆公共停车场停放,或者远离学校、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停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理由:如果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会危及饮用水安全、增加水源环境恢复的成本和困难。 二、《钦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第(五)点,建议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槽罐洗消单位及时准确录入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信息。”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槽罐洗消单位及时准确录入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信息。”理由: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五)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洗消是危化车辆使用者的一种行为。 |
部分采纳 |
一、采纳“意见一”。 二、不采纳“意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槽罐洗消属于危险废物处置,存在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风险,应由生态环境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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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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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卫生健康委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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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应急管理局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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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市场监管局 |
逾期不反馈,视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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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城管执法局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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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行政审批局 |
第六条建议修改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情况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力投放情况,引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初次申请经营许可,或现有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运力、改扩建停车场地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组织交通运输部门、行业协会代表和专家,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等,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公示7天,严格安全准入,促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保障行业健康、安全、稳定、有序。” 修改理由:现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无针对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运力等相关规定,如需要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力进行调控,建议制定相应的行业发展规划,定期公布运力投放情况和供求状况,作为审核新增运力的条件。 |
不采纳 |
无依据增加行政相对人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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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逾期不反馈,视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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