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为更好满足市民绿色出行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钦州市主城区范围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合法成立,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完整的管理团队,建立完善投诉处理制度,遵守钦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规范停放及安全运营等管理要求。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将需要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后,在投放车辆前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钦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考核管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话:0777—2189118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